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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信用监管问题与完善措施探微 -九游会ag官方网站发表时间:2021-07-02 10:07 摘要:本文分析了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存在的问题,如缺乏自主公示信息、行政部门公示信息问题、信息监管问题、信用约束问题等。本文还探究了市场主体信用监管的有效措施,对信息公示内容、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监管抽查机制等方面进行完善,并提出要建立完善的信息共享机制、守信激励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 关键词:市场主体;信用监管;措施 市场经济最为重要的就是信用,信用对于市场主体来说是非常重要的战略资源。在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经济当中,市场主体只有诚信经营,才能获得客户的信赖,才能在竞争当中占据有利的地位。市场主体的信用情况对市场交易的安全有着直接的影响,也直接关系到经济的秩序。因此,探究市场主体信息监管问题和措施具有现实意义。 一、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存在的问题 1.1缺乏自主公示信息 以往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强制性年检制度来进行催报,这使得市场主体对这样的方式产生了依赖心理,取消强制年检制度使得市场主体缺乏对信息公示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在市场主体进行年报的过程中,对于一些项目存有疑虑,觉得一些项目是商业秘密,担心填报后会给自己带来麻烦,使得这些信息在填报的过程中存在虚假数据等问题。 市场主体自主公示信息的过程中,还存在着公示信息质量低的问题,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使得很多市场主体存在随意填报信息的情况,或者委托代理机构来进行年报工作,一些代理机构对市场主体的真实情况缺乏全面的了解,造成了虚假信息的出现。 在市场主体进行年报的过程中,会对信息进行有利的筛选,对不利信息进行隐瞒,这就造成很多隐瞒信息的存在。在即时信息的公示上存在着延迟,一些企业由于公示意识比较弱,变更信息后却没有积极主动地进行公示,使得交易主体在信息上存在失衡的状况。 1.2行政部门公示信息问题 行政部门之间在进行信息共享上存在不到位的情况,这会造成市场主体出现不完整的公示信息,难以进行全方位的监管。每个政府职能部门都有自身的监管系统,对一部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进行掌握,由于每个部门都是独立运行的,使得各部门只能以自身掌握的信息来进行监管,缺乏完善的信息共享机制,使得一些市场主体在某一部门是诚信示范主体,而在另一个部门却是失信主体的情况。 缺乏统一的监管平台,导致数据统一的标准很难,对信息难以进行强制征集,存在重复传递数据的问题,以及遗漏信息的问题等,使得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服务不能进行全面、准确的提供。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的实施虽然有一段时间了,但是在社会当中缺乏广泛的认可,使得市场信用信息还不具有较强的权威性,使得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有着比较低的使用率。 1.3信息监管问题 基层监管人员缺乏专业能力,只能对市场主体进行基本信息的形式审查,对市场主体申报的相关专业知识不能进行有效核查。基层监管人员在抽查的过程中,存在着形式检查,如市场主体是否进行了信息公示,信息公示的内容是否符合登记的信息等,而对于市场主体很多实质性的信息却缺乏重视,不能进行有效的核查,基层监管人员对这些信息缺乏获取的渠道,也缺乏对这些信息进行真伪评估的能力,这就使得对市场主体的重点信用信息缺乏有力的监管,存在监管乏力的问题。 在对市场主体即时信息的抽查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没能与其他部门形成合力,不能对这些信息是不是真实有效进行判断,这就使得对这些信息的监管存在漏洞。 1.4信用约束的问题 对于失信市场主体来说,要想将其移出失信名单是比较简单的事情,有着比较低的移出时间成本和手续成本。然而对于多次失信的市场主体没有进行区别对待,对于严重失信行为,比如,多次没有公示即时信息,或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当前的信用监管制度没有对这些严重失信行为进行有效的区分和约束。 在实践的过程中,很多失信市场主体没有得到有效的约束,还有一些市场主体由于失信受到约束后,不能对自身的行为进行反思反而将责任归咎于监管太严。市场主体的失信行为只会在工程招投标、银行贷款、政府采购等方面受到限制,其他活动没有受到什么影响,对失信市场主体没有形成社会公众监督的氛围,在经济交易的过程中,各市场主体没有将信用状况作为参考的主要因素,从而没有形成失信受限的氛围,不能让市场主体更重视信用,对自身的经营行为进行规范。 此外,信用监管机制缺乏制定科学合理的失信修复机制,没有科学合理地规范失信修复的方式、时间等,这样不能对失信市场主体起到激励作用,让其通过合法的修复行为来消除失信。 二、市场主体信用监管的有效措施 2.1对信息公示内容进行完善 对市场主体信息公示的内容需要调整和修改相关法律法规,使公示的内容能够将市场主体的真实信息科学地展示出来,对一刀切的信用评价体系进行有效的解决,对市场主体的信用情况进行科学的评价。 为了使信用监管的信用评价标准更为科学详细,需要对信用等级进行进一步的细分,运用信用评分制,来对不同类型的失信行为进行区别对待,特别是多次失信的市场主体,到达相应的标准就要对其进行信用降级,对于最低信用等级的市场主体就会面临淘汰。 对公示信息的范围可以进行适当的调整,对于市场主体顾虑秘密泄露的情况,可以从设计的机制上来进行打消,利用法律来对信息进行严格的划分,对于要公开的信息,需要通过法律来强制公开,对于秘密的信息,要通过法律来进行保护。 通过完善的制度使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公开得到有效的保障,还能保护市场主体的秘密和隐私,使激励相容的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此外,对于信息公示的内容还需要依据市场主体类型的不同,使得信息公示的内容也不同。 2.2对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完善 对自主填报系统进行完善,能够使市场主体更快捷、更准确地进行信息的填报,将信息传递的成本进行有效的降低。 对行政部门的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完善,对现有资源进行充分的利用,从而构建全国统一的征信平台,对公示板块进行科学统一的增设,对信用评价标准系统进行科学统一的设计,对重复投入进行有效的减少,将社会统一的信用代码来最为市场主体的唯一身份,利用系统来对所有信用信息进行推送、整合等,增加公示信息的完整性,便于公众的使用。对板块关联功能进行增设,使公众能够更方便快捷地对信息进行查询。 依法拓展职能部门信用信息公示的深度和广度,还要逐渐覆盖司法审判信用信息。实现一个平台管信用,丰富信息抽取、奖惩联动、大数据分析等功能,充分发挥企业自治、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共治方式。对信用等级进行分类监管,对市场主体进行分类监管。 2.3对监管抽查机制进行完善 首先,需要对日常监管机制进行完善。对监管工作系统进行完善和升级,将即时信息能够更即时地发给监管人员,这样能够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的情况有更准确的掌握,还要在监管人员的个人考核当中纳入即时信息的监管情况,这样来增强监管人员的积极性。 对年报日常监管机制进行完善,对于年报信息的真实性,可以利用多种形式来进行核实,对于发现的虚假信息,可以将其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并对其进行责令整改,通过公示系统来进行公示。对分类监管机制进行完善。对市场主体不同的信用等级进行精准监管,对有问题企业要进行重点监管,分类监管不仅能够对市场主体进行更精确的监管,还能减少行政资源的浪费。 其次,设置科学的随机抽查机制。通过大数据来对市场主体的信用情况进行抽查,科学设计抽查的对象、比例、内容等,对抽查对象进行不同市场主体的划分,对抽查比例进行适当的调整,对于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可以将抽查比例降低,而对于不良的市场主体要对抽查的比例进行适当的调高。 对于抽查的内容要联合多部门进行综合抽查。最后,加强与专业机构的合作。这样市场监管部门能够对企业的财务报表、社保信息等进行更科学、更专业的核实,有助于市场主体的公示年报信息更真实。 2.4建立完善的信息共享机制 建立多部门信息共享机制,能够对市场主体的信息有更全面的掌握,增强公示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使公示信息的质量得到有效的提高,使信用约束力得到强化。为了让各部门能够积极构建信息共享机制,需要安排强制性的法律法规,来强制各部门将信用信息共享到统一的平台当中。构建完善的共享信息考核激励机制,来调动各部门共享信息的积极性。针对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不完善的情况,要加强对数据资源的整合,形成互联互通的格局。 2.5建立完善的守信激励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 建立完善的守信激励机制,要让守信的市场主体能够获得实在的利益,来调动市场主体守信的积极性。各部门在进行市场监管的过程中,需要将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进行有效的运用,实施政策激励,比如,对守信的市场主体可以简化办理程序,可以进行优先办理,可以享受政策的优惠等,这样能够激励市场主体更准确及时地进行公示。 还要加大对守信市场主体的表彰和宣传,在各类媒体上对诚信市场主体名单进行公开,来营造良好的守信氛围。对于当前信用监管不够强的问题,为了增强监管的约束力,需要建立完善的失信惩罚制度,来对失信市场主体加大惩戒的力度,增加失信成本,来对失信市场主体进行震慑,从而使市场主体提高对失信行为的认识。 2.6加强质量安全全程追溯监管 加强对以物品编码管理为溯源手段的产品质量监督体系的研究,形成可以查看来源、可以追究去向、能够追究责任的信息链条。构建企业产品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强化质量标准监管,实现企业和地方性标准的统一。增强各领域行政执法力度,尤其是重点领域。 三、结语 在市场经济当中,信用是基石,在建设社会诚信体系当中,市场主体信用是十分重要的一环。对市场主体信用监管问题进行分析,从而采取更有针对性的措施来进行解决,对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能够使社会监督氛围得到有效的扩大,使公示信息的质量得到有效的提高,增强企业诚信经营的意识,促进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作者:谢丽春) 参考文献 [1] 卢玉平,金铭,王子豪.河北省加强事中事后市场监管问题研究[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2018,18(01):40-44. [2] 曹向,胡桥浚.“互联网 ”背景下广西市场主体信用监管的研究[j].卷宗,2018(18):79-79. [3] 刘浩武.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金融家,2019(11):121 134. [4] 贺立霞.宁波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标后履约监管初探——信用动态评价[j].浙江水利科技,2018,46(05):35-37. [5] 朱伟.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市场监督管理所:尊重市场规律转变监管理念扎实推进市场主体的监管工作[j].食品界,2018(02):2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