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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资阳市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九游会ag官方网站

发表时间:2019-12-11 07:26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等有关要求,加快推进食品药品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人行资阳市中心支行、市文明办、市网信办、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税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资阳银保监分局等部门联合拟订了《资阳市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经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9年第二次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资阳市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资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

  (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代章)

  2019年10月25日

  附件

  资阳市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等有关要求,加快推进食品药品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人行资阳市中心支行、市文明办、市网信办、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税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资阳银保监分局等部门就针对食品药品领域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工作达成以下意见。

  一、联合惩戒的对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列为联合惩戒对象:

  (一)违反食品药品法律法规,情节严重,受到吊销许可证、撤销批准证明文件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行政处罚的。

  (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批准证明文件的。

  (三)在行政处罚案件查办过程中,伪造或者故意破坏现场,转移、隐匿、伪造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以及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四)违反法定条件要求生产经营食品药品,导致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件的,或者具有主观故意、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

  (五)一个年度内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三次以上(含三次),整改完毕后,在后续的检查中仍然存在同类问题的;或一个年度内产品出现三次以上(含三次)国家、省级监督抽查或者市、县级抽样检验不合格,且涉及安全卫生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项目或者反映产品特征性能的项目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主要责任人员受到刑事处罚的。

  (七)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不得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

  生产经营者为企业的,联合惩戒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该生产经营者为其他经济组织的,联合惩戒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该生产经营者为自然人的,联合惩戒对象为本人。

  二、联合惩戒措施、操作程序及依据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采取的惩戒措施

  依据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失信情节的严重程度,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1.约谈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密日常监督检查频次,提升企业风险管理等级;至少每半年对企业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出厂检验、企业自查等管理制度和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深入的监督检查。

  2.对严重失信的自然人,依法限制其担任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在一定期限内限制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4.责令企业定期开展食品药品安全自查或者邀请第三方进行检查评价。

  5.对严重失信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从严从重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

  1.在申请政府性资金支持时,采取从严审核或降低支持力度或不予支持等限制措施。

  2.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3.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4.在申请信贷融资或办理信用卡时,金融机构将其失信信息作为审核的重要参考因素。

  5.列入税收管理重点监控对象,加强纳税评估,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并对其享受税收优惠从严审核。

  6.加强对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的审慎性参考。

  7.加强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等媒体发布其广告的管理。

  8.限制新网站开办,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时,将其失信信息作为审核相关许可的重要参考。对于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定违规提供食品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严重失信者,不得同意其备案或许可。

  9.协调相关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向社会公布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名单。

  10.及时撤销相关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的资格。

  三、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一)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定期将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名单信息报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并推送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联办”)。市信联办负责上传归集至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信用中国(四川资阳)”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向社会公布。

  (二)各联合惩戒部门(单位)按照本备忘录约定内容,依托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联合奖惩子系统查询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名单信息,依法依规对其实施联合惩戒,并通过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联合奖惩子系统实时反馈联合惩戒实施成效,便于市市场监管局及其他联合惩戒部门查询,真正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格局。

  四、信用惩戒动态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并及时推送至参与失信联合惩戒的相关部门。对于从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名单中撤销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相关部门应及时停止实施惩戒措施。

  五、其他事宜

  本备忘录实施过程中涉及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的问题,由各部门协商解决。各项惩戒措施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修改或调整的,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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